<p>(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地和荒漠等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区林业数字化建设。</p> <p>(二)组织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全区绿化工作。 </p> <p>(三)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经营加工、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p> <p>(四)负责全区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省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p> <p>(五)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p> <p>(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指导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区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自然遗产申报的相关工作。</p> <p>(七)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苗圃)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p> <p>(八)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现代林业园区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p> <p>(九)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苗圃)基本建设、发展,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p> <p>(十)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p> <p>(十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和统计评估相关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p> <p>(十二)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区级及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区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核报、监督管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区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p> <p>(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全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宣传工作。</p> <p>(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p> <p>(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p>